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14號
原   告  陳政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桐旭
工程有限公司、 楊正洵 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
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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