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張枝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美嬌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