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09號
原 告 鍾詔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素滿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8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