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更㈠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更㈠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更㈠字第五號
聲請人丁○○送達處所:台北郵政信箱八四-二四二號
戊○○○送達處所:台北郵政信箱八四-二四二號丙○○送達處所:台北郵政信箱八四-二四二號右聲請人因聲請法官乙○○、甲○○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依法應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蘇瑞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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