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二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同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之上訴理由。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書記官吳美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