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五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於原審審理時,上訴人亦對於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以該刑事案件業經原審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八二三號判決無罪,因而依上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嗣檢察官不服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上開刑事判決亦經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二九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因而上訴人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亦無理由,亦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嫣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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