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上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О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丙○○右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甲○○、乙○○告訴被告丙○○傷害等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原告提起上訴本院就被告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則附帶民訴部份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嫣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