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44號原告 張元齊 訴訟代理人 黃嘉薈
游朝義 律師被告 李知遠
李長遠 即是美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築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銓義 追加被告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祥剛 追加被告至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長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李長遠、李知遠、創意世家公司、至遠公司等連帶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所援用之原告106年8月26日民事追加暨撤回及陳報狀之「附表」(見本院卷一第230頁)中,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計算之租金金額,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兩造應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以前具狀表示意見。
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