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2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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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專訴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26號原告廣流智權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文賢 訴訟代理人 蔡居諭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訴訟代理人 黃振東
參加人日商住友金屬礦山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中里佳明 (代表取締役社長)訴訟代理人 蕭乃元 律師
賴經臣 專利師 林鵬飛 專利代理人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李東秀於106年1月1日離職,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法官陳端宜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