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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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上開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5月5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附表:
~F0~T40┌─────────────────────────────────────────────────────────────────┐│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1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家家產品股份有限公│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台灣企銀苗栗分行│103年11月26日│2,940元│ZD0000000││││司 何兆焜 │限公司││││││├──┼─────────┼─────────┼─────────┼───────────┼────────┼────────┼──┤│002│家家產品股份有限公│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台灣企銀苗栗分行│103年11月26日│2,940元│ZD0000000││││司何兆焜│限公司││││││├──┼─────────┼─────────┼─────────┼───────────┼────────┼────────┼──┤│003│家家產品股份有限公│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台灣企銀苗栗分行│103年11月26日│2,940元│ZD0000000││││司何兆焜│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