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7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天祥選任辯護人林盛煌律師
鄧啟宏律師 陳佳瑤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
290號、101年度偵字第20385號、101年度偵字第20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天祥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區○○○路○○○○號13樓之4號之閎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閎騰公司)之負責人,明知並未持有康聯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康聯公司,上市日期為民國100年10月5日、股票代號4144)、傳奇網路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傳奇公司,上櫃日期為100年12月13日、股票代號4994)、捷必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KY必勝公司,上櫃日期為100年12月6日、股票代號8418)、保綠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KY保綠公司,上櫃日期為101年3月14日、股票代號8423)、GinkoInternationalCo.,Ltd.公司(下稱 金可公 司,上櫃日期為101年4月27日、股票代號8406)之股票,且在上開公司上市或上櫃前,藉由市場公開抽籤程序以獲得上開公司股票之機會亦微乎其微,另明知證券商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投資買賣、居間、代理及顧問等證券業務,而閎騰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並不包括證券經紀業務,亦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利用網路向不特定人或利用不知情之業務人員 邱朝 瑋(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人佯稱其持有上開公司股票,並以「保證獲利,若上市(櫃)後上開股票未上漲,公司將以原價買回」等透過 邱朝瑋 等公司業務人員於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時間、地點,以簽立股權讓渡協議書之方式,代為販售上開公司股票予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人,並指示 藍美玲 等人將認購股款直接匯款至被告所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致藍美玲等人因此陷於錯誤而予匯款購買如附表編號
1至35所示之股票,嗣藍美玲等人事後發覺有異,且被告亦避不見面,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5條處斷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業於105年4月1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移送併辦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因本件被告死亡而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移送併辦部分本院無從併為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辦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附表┌──┬───┬────────────────────┐│編號│被害人│購買未上市股票之過程及受騙金額(新臺幣)│├──┼───┼────────────────────┤│1│藍美玲│1.於100年8月31日,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即其││││女之介紹,在不詳地點,以27萬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2,000股。││││2.於100年9月20日,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即其││││女之介紹,在不詳地點,以18萬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2,000股。││││3.於100年10月13日,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即││││其女之介紹,在不詳地點,以56萬4,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傳奇公││││司股票3,000股。││││4.於100年10月13日,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即││││其女之介紹,在不詳地點,以7萬8,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康聯公司││││股票1,000股。││││5.於100年11月4日,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即其││││女之介紹,在不詳地點,以12萬6,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必勝公││││司股票3,000股。││││6.於100年12月5日,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即其││││女之介紹,在不詳地點,以17萬5,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保綠公││││司股票5,000股。││││7.於100年12月13日,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即││││其女之介紹,在不詳地點,以10萬5,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保綠││││公司股票3,000股。│├──┼───┼────────────────────┤│2│ 邱明儀 │於100年8月、9月間某日,在桃園縣桃園市桃││││鶯路70之3號85度C店內,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邱朝瑋之介紹,以18萬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2,000股。│├──┼───┼────────────────────┤│3│ 戴明嵐 │於101年2月17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70之││││3號85度C店內,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邱朝瑋之││││介紹,以11萬8,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1,000股(由原本所││││購買之傳奇公司股票轉換而來)。│├──┼───┼────────────────────┤│4│ 陳可鈞 │1.於100年10月14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閎騰│1249號13樓之4閎騰公司內,以37萬6,000元│││公司業│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傳奇公│││務人員│司股票2,000股。│││)│2.於100年11月7日及同年間某日,在上址,各││││以4萬2,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必勝公司股票各1,000股。││││3.於100年12月13日,在上址,以14萬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保綠公司股││││票4,000股。││││4.於100年12月13日,在上址,以7萬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保綠公司股││││票2,000股。││││5.於100年12月23日,在上址,以11萬8,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1,000股。││││6.於101年1月9日,在上址,以17萬7,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1,500股。││││7.於101年1月10日,在上址,以23萬6,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2,000股。││││8.於101年1月17日,在上址,以5萬9,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500股。│├──┼───┼────────────────────┤│5│ 張美 菊│於100年12月7日,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即其子││││ 張凱捷 (原名 張宗晟 )之介紹,在不詳地點,││││以3萬5,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保綠公司股票1,000股。│├──┼───┼────────────────────┤│6│ 游博仁 │於101年3月7日,在不詳地點,經閎騰公司業│││(張美│務人員張凱捷之介紹,以4萬2,000元加計7﹪│││菊之大│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保綠公司股票│││女婿)│1,000股(由原本所購買之KY必勝公司股票轉││││換而來)。│├──┼───┼────────────────────┤│7│ 張瑾儀 │於100年12月12日,在不詳地點,經閎騰公司│││(即張│業務人員 張凱傑 之介紹,以3萬5,000元加計7│││美菊之│﹪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保綠公司股票│││次女)│1,000股。│├──┼───┼────────────────────┤│8│ 陳致廷 │於101年1月9日,在不詳地點,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張凱傑之介紹,在不詳地點,以3萬││││5,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保綠公司股票1,000股。│├──┼───┼────────────────────┤│9│ 李柏希 │於100年12月7日,在不詳地點,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張凱傑之介紹,以7萬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保綠公司股票2,000股││││。│├──┼───┼────────────────────┤│10│ 黃兆鋒 │於100年12月12日,在不詳地點,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 李明真 之介紹,以7萬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保綠公司股票2,000││││股。│├──┼───┼────────────────────┤│11│ 劉釗詠 │於101年1月1日,在不詳地點,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 楊于萱 之介紹,以7萬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保綠公司股票2,000股││││。│├──┼───┼────────────────────┤│12│ 陳書增 │於100年12月23日,在不詳地點,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陳可鈞之介紹,以5萬9,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500股。│├──┼───┼────────────────────┤│13│ 梁瑜玲 │1.於100年12月14日,在臺北市○○區○○路││││4段58號12樓住處附近,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邱朝瑋之介紹,分別以10萬5,000元、7萬││││元各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保綠公司股票3,000股、2,000股。││││2.於100年9月19日、101年1月10日,在上址附││││近,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邱朝瑋之介紹,分││││別以18萬元、47萬2,000元各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2,000股││││、4,000股。│├──┼───┼────────────────────┤│14│ 王岳洲 │於100年12月14日,在臺北市○○○路與和平││││東路口,透過梁瑜玲向某閎騰公司業務人員接││││洽,以10萬5,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保綠公司股票3,000股。│├──┼───┼────────────────────┤│15│ 何宗寬 │於100年11月21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之││││屈臣氏商店前,向某閎騰公司業務人員接洽,││││以4萬2,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必勝公司股票1,000股。│├──┼───┼────────────────────┤│16│ 李勁瑤 │於100年11月15日,在不詳地點,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李明真之介紹,以4萬2,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必勝公司股票││││1,000股。│├──┼───┼────────────────────┤│17│ 陳秋玉 │於101年2月2日,在不詳地點,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 張秉源 、 王永冠 之介紹,以118萬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1萬股。│├──┼───┼────────────────────┤│18│ 邱許菊 │於101年2月2日,在不詳地點,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王永冠之介紹,以118萬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1萬股。│├──┼───┼────────────────────┤│19│ 劉乾明 │於100年12月27日、101年1月16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之家樂福賣場內、閎騰公司樓下││││等處,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李明真之介紹,以││││118萬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各1000股。│├──┼───┼────────────────────┤│20│邱 增城 │於100年12月13日,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即其││││子邱朝瑋之介紹,在不詳地點,以24萬5,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保綠││││公司股票7,000股。│├──┼───┼────────────────────┤│21│ 邱淑萍 │1.於100年10月18日,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即│││(即邱│其弟邱朝瑋之介紹,在不詳地點,以18萬│││增城之│8,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女)│傳奇公司股票1,000股。││││2.於100年11月7日,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邱朝││││瑋之介紹,在不詳地點,以36萬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4,000股。││││3.於100年12月13日,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邱││││朝瑋之介紹,在不詳地點,以14萬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保綠公司股││││票4,000股。│├──┼───┼────────────────────┤│22│ 林健堂 │於100年12月14日,在臺北市○○○路太平洋││││百貨附近,透過梁瑜玲向某閎騰公司業務人員││││接洽,以9萬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1,000股。│├──┼───┼────────────────────┤│23│ 張春蔭 │1.於100年12月12日,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即││││其子 李宏 偉之介紹,在不詳地點,以3萬││││5,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保綠公司股票1,000股。││││2.於101年1月9日,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李宏││││偉之介紹,在不詳地點,以11萬8,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1,000股。│├──┼───┼────────────────────┤│24│ 孟昭慶 │於101年1月間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健行大學││││圖書館內,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楊于萱之介紹││││,以3萬5,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保綠公司股票1,000股,事後並經楊││││于宣通知股票費用增加,復於101年3月8日以││││匯款方式,另行給付5,000元予被告。│├──┼───┼────────────────────┤│25│ 姚偉明 │於100年8月26日,在不詳地點,透過梁瑜玲向││││某閎騰公司業務人員接洽,以9萬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1,000││││股。│├──┼───┼────────────────────┤│26│ 黃隆欽 │於100年12月13日,在不詳地點,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邱朝瑋之介紹,以3萬5,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保綠公司股票││││1,000股。│├──┼───┼────────────────────┤│27│ 陳怡潔 │於100年9月27日,在不詳地點,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邱朝瑋之介紹,以9萬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1,000股。│├──┼───┼────────────────────┤│28│ 莊雅茹 │於100年12月13日,在不詳地點,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邱朝瑋之介紹,以3萬5,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保綠公司股票││││1,000股。│├──┼───┼────────────────────┤│29│ 王品寰 │於101年1月13日,在不詳地點,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邱朝瑋之介紹,以5萬9,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500││││股。│├──┼───┼────────────────────┤│30│ 張秀雯 │於101年1月10日,在不詳地點,經閎騰公司業││││務人員邱朝瑋之介紹,以5萬9,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500││││股。│├──┼───┼────────────────────┤│31│ 王瑞婷 │於100年12月9日,在不詳地點,透過梁瑜玲向││││某閎騰公司業務人員接洽,以3萬5,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KY保綠公司股││││票1,000股。│├──┼───┼────────────────────┤│32│ 黃琮翰 │於101年1月12日,在不詳地點,透過梁瑜玲向││││某閎騰公司業務人員接洽,以11萬8,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1,500股。│├──┼───┼────────────────────┤│33│ 曹正宏 │於100年9月19日,在不詳地點,透過梁瑜玲向││││某閎騰公司業務人員接洽,以18萬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2,000股。│├──┼───┼────────────────────┤│34│ 蘇欣儀 │在不詳時間、地點,透過梁瑜玲向某閎騰公司││││業務人員接洽,以11萬8,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1,000股。│├──┼───┼────────────────────┤│35│ 賴清祥 │於101年1月11日,在不詳地點,透過梁瑜玲向││││某閎騰公司業務人員接洽,以17萬7,000元加││││計7﹪服務費之代價,向被告購得金可公司股││││票1,5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