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簡字第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簡字第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壢簡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錦璋選任辯護人郭明松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錦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賴錦璋知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網路訂票系統應以自己或他人授權同意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訂票,用以驗證身分、限制訂票張數,俾防止車票遭大量壟斷,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利用各該處所之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進入臺鐵網路訂票系統,輸入其已故父親 賴國賢 (102年8月7日死亡)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乘車日期、車次、起訖站及訂票張數等訂票資料(均詳如附表所示),而偽造完成以賴國賢之名義向臺鐵之網路訂票系統訂票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復傳送至臺鐵網路訂票系統而行使之,致臺鐵網路訂票系統誤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人為真正或授權訂票者,藉此取得電腦系統自動產生之預約訂票編號而完成訂票程序(交易狀態如附表所示),足生損害於臺鐵對網路訂票管理之正確性及一般旅客之訂購車票權益。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錦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 賴世杰 證述在卷,復有通聯記錄查詢系統IP位址資料10張(見偵卷第42至51頁)、訂票明細2份(見偵卷第10至12頁)、訂票(log)資料對照表2張(見偵卷第13至14頁)、原始檔1份(見偵卷第15至41頁)及賴國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文書為表現足以證明法律上權利義務或事實,或係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另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以文書論。而所謂電磁紀錄,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相類之方式所制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10條第6項亦有明定。於臺鐵網路或語音訂票系統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程式之電磁紀錄,乃表示各該人士欲訂購火車票之用意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本件被告冒用已死亡賴國賢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訂票人名義,利用電腦網路設備於臺鐵網路訂票系統上輸入上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如附表所示之乘車日期、乘車車次、起訖站及訂票張數等訂票資料,而偽造該等電磁紀錄準私文書,用以表示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人訂購車票之意,復將資料傳送至該訂票系統訂購車票而行使之,藉此取得訂位編號,足以生損害於按正當方式訂票之旅客權益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對於訂票系統管理之正確性,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乃係本於同一目的,於密接時間實施,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屬接續犯而以一罪論。爰審酌被告圖個人之方便,即貿然使用已故父親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錄臺鐵網路訂票系統,損害臺鐵對網路訂票管理之正確性、對於按正當方式訂票之旅客造成排擠效應而損及權益及破壞網路活動之互信基礎,所為實無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素行良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犯後坦承犯罪,深表悔悟,態度良好,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本件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至被告所偽造之準私文書,均已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持有管理,並非屬被告所有,爰均不另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附表:
┌───┬────────┬──────┬──┬──┬───┬──┬─────┬─────────┐│編號│網路預約訂購日期│乘車日期│車次│起站│訖站│訂票│交易狀態│上網地點││││││││張數│││├─┬─┼────────┼──────┼──┼──┼───┼──┼─────┼─────────┤│一│1│102年12月21日16│103年1月4日│115│中壢│台中│2│102年12月│桃園市中壢區 天成新 ││││時52分37秒││││││22日取票│村13號不知情之妻舅││├─┼────────┼──────┼──┼──┼───┼──┼─────┤賴世杰住處│││2│102年12月21日16│103年1月5日│136│台中│中壢│2│102年12月│││││時53分29秒││││││22日取票││├─┼─┼────────┼──────┼──┼──┼───┼──┼─────┼─────────┤│二│3│103年1月3日15│103年1月18日│171│中壢│台南│1│訂票後取消│桃園市平鎮區新富三││││時39分48秒│││││││街28號8樓被告住處││├─┼────────┼──────┼──┼──┼───┼──┼─────┤│││4│103年1月3日15│103年1月18日│111│中壢│台南│1│訂票後取消│││││時39分24秒││││││││├─┼─┼────────┼──────┼──┼──┼───┼──┼─────┤││三│5│103年1月7日7│103年1月21日│212│台北│花蓮│4│訂票後取消│││││時50分32秒│││││││││├─┼────────┼──────┼──┼──┼───┼──┼─────┤│││6│103年1月7日9│103年1月21日│218│宜蘭│花蓮│2│訂票後取消│││││時16分15秒│││││││││├─┼────────┼──────┼──┼──┼───┼──┼─────┤│││7│103年1月7日9│103年1月22日│181│花蓮│台北│4│訂票後取消│││││時1分36秒││││││││├─┼─┼────────┼──────┼──┼──┼───┼──┼─────┤││四│8│103年1月8日9│103年2月4日│115│中壢│台中│2│103年1月│││││時6分16秒││││││8日取票││││││││││││││├─┼────────┼──────┼──┼──┼───┼──┼─────┤│││9│103年1月8日7│103年2月5日│152│嘉義│中壢│4│訂票後取消│││││時50分18秒││││││││├─┼─┼────────┼──────┼──┼──┼───┼──┼─────┤││五│10│103年1月9日7│103年1月21日│218│宜蘭│花蓮│2│訂票後取消│││││時19分6秒│││││││││├─┼────────┼──────┼──┼──┼───┼──┼─────┤│││11│103年1月9日7│103年1月21日│218│台北│花蓮│2│訂票後取消│││││時18分35秒│││││││││├─┼────────┼──────┼──┼──┼───┼──┼─────┤│││12│103年1月9日7│103年1月21日│218│台北│羅東│2│訂票後取消│││││時19分46秒│││││││││├─┼────────┼──────┼──┼──┼───┼──┼─────┤│││13│103年1月9日23│103年1月25日│111│中壢│台中│1│訂票後取消│││││時38分8秒│││││││││├─┼────────┼──────┼──┼──┼───┼──┼─────┤│││14│103年1月9日7│103年2月1日│269│中壢│ 豐原 │2│103年1月│││││時13分31秒││││││10日取票│││├─┼────────┼──────┼──┼──┼───┼──┼─────┤│││15│103年1月9日7│103年2月1日│269│中壢│台中│2│訂票後取消│││││時13分5秒││││││││├─┼─┼────────┼──────┼──┼──┼───┼──┼─────┤││五│16│103年1月10日21│103年1月25日│111│中壢│台中│1│訂票後取消│││││時14分3秒││││││││├─┼─┼────────┼──────┼──┼──┼───┼──┼─────┤││六│17│103年1月25日15│103年1月26日│274│桃園│板橋│1│訂票後取消│││││時41分50秒││││││││├─┼─┼────────┼──────┼──┼──┼───┼──┼─────┤││七│18│103年1月28日0│103年1月28日│654│中壢│台北│1│訂票後取消│││││時6分6秒│││││││││├─┼────────┼──────┼──┼──┼───┼──┼─────┤│││19│103年1月28日9│103年2月8日│171│中壢│台中│1│訂票後取消│││││時15分54秒│││││││││├─┼────────┼──────┼──┼──┼───┼──┼─────┤│││20│103年1月28日9│103年2月8日│111│桃園│台中│1│訂票後取消│││││時19分0秒│││││││││├─┼────────┼──────┼──┼──┼───┼──┼─────┤│││21│103年1月28日0│103年1月28日│654│中壢│台北│1│訂票後取消│││││時6分6秒│││││││││├─┼────────┼──────┼──┼──┼───┼──┼─────┤│││22│103年1月28日9│103年2月8日│171│中壢│台中│1│訂票後取消│││││時15分54秒│││││││││├─┼────────┼──────┼──┼──┼───┼──┼─────┤│││23│103年1月28日9│103年2月8日│111│桃園│台中│1│訂票後取消│││││時19分0秒││││││││├─┼─┼────────┼──────┼──┼──┼───┼──┼─────┤││八│24│103年2月7日23│103年2月15日│269│中壢│台中│2│103年2月│││││時12分6秒││││││8日取票│││├─┼────────┼──────┼──┼──┼───┼──┼─────┤│││25│103年2月7日23│103年2月22日│111│中壢│台中│3│103年2月│││││時14分15秒││││││8日取票│││├─┼────────┼──────┼──┼──┼───┼──┼─────┤│││26│103年2月7日23│103年2月23日│174│台中│中壢│2│103年2月│││││時15分5秒││││││8日取票││├─┼─┼────────┼──────┼──┼──┼───┼──┼─────┤││九│27│103年2月8日9│103年2月8日│116│台中│中壢│1│訂票後取消│││││時59分33秒│││││││││├─┼────────┼──────┼──┼──┼───┼──┼─────┤│││28│103年2月8日7│103年2月16日│118│台中│中壢│2│訂票後取消│││││時53分25秒││││││││├─┼─┼────────┼──────┼──┼──┼───┼──┼─────┤││十│29│103年2月21日16│103年3月8日│107│中壢│台中│5│103年2月│││││時30分0秒││││││22日取票││├─┼─┼────────┼──────┼──┼──┼───┼──┼─────┤││十│30│103年2月28日14│103年3月15日│115│中壢│台中│2│訂票後取消│││一││時34分54秒│││││││││├─┼────────┼──────┼──┼──┼───┼──┼─────┤│││31│103年2月28日14│103年3月15日│271│中壢│台中│2│103年3月│││││時34分29秒││││││1日取票│││├─┼────────┼──────┼──┼──┼───┼──┼─────┤│││32│103年2月28日14│103年3月16日│174│台中│中壢│2│103年3月│││││時32分58秒││││││1日取票││├─┼─┼────────┼──────┼──┼──┼───┼──┼─────┤││十│33│103年3月9日16│103年3月15日│139│中壢│豐原│2│訂票後取消│││二││時15分6秒││││││││├─┼─┼────────┼──────┼──┼──┼───┼──┼─────┤││十│34│103年3月14日14│103年3月22日│111│中壢│彰化│1│103年3月│││三││時22分58秒││││││15日取票│││├─┼────────┼──────┼──┼──┼───┼──┼─────┤│││35│103年3月14日14│103年3月29日│271│中壢│台中│2│103年3月│││││時16分45秒││││││15日取票│││├─┼────────┼──────┼──┼──┼───┼──┼─────┤│││36│103年3月14日14│103年3月30日│122│台中│中壢│2│訂票後取消│││││時18分49秒│││││││││├─┼────────┼──────┼──┼──┼───┼──┼─────┤│││37│103年3月14日14│103年3月30日│174│台中│中壢│2│103年3月│││││時20分13秒││││││15日取票││├─┼─┼────────┼──────┼──┼──┼───┼──┼─────┤││十│38│103年3月22日7│103年4月5日│111│中壢│台中│1│103年3月│││四││時43分54秒││││││23日取票││├─┼─┼────────┼──────┼──┼──┼───┼──┼─────┤││十│39│103年3月23日21│103年3月29日│117│中壢│豐原│2│未取票│││五││時8分54秒││││││││├─┼─┼────────┼──────┼──┼──┼───┼──┼─────┤││十│40│103年4月4日8│103年4月19日│271│中壢│台中│2│103年4月│││六││時49分1秒││││││4日取票│││├─┼────────┼──────┼──┼──┼───┼──┼─────┤│││41│103年4月4日8│103年4月19日│111│中壢│台中│1│103年4月│││││時46分35秒││││││4日取票│││├─┼────────┼──────┼──┼──┼───┼──┼─────┤│││42│103年4月4日8│103年4月20日│174│台中│中壢│2│103年4月│││││時47分34秒││││││4日取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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