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344號聲請人利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義塗 代理人 李育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3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至│3│3000││││97ND0000000│││├──┼────────────┼───────┼──┼───┤│000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1│10000│├──┼────────────┼───────┼──┼───┤│000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F0000000│1│100000│├──┼────────────┼───────┼──┼───┤│0004│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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