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商田實業有限公司 高春田 法定代理人高春田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9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蕭興南┌─────────────────────────────────────┐│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泰舜工業有│第一商業銀│95年5月5日│58,065元│759││││限公司 熊惠 │行長泰分行│││││││貞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