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壹點陸捌壹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陸貳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零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重壹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1分局於民國96年10月13日1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敦化公園內,查獲被告甲○○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408公克);臺中市警察局第5分局於96年10月26日20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4樓,查獲被告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第1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1.681公克);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於96年11月16日18時許,在臺中縣○○鄉○○路○段○○號,查獲被告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62公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1.2公克),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40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因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54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1.681公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62公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408公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1.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40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2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6年11月20日草療鑑字第0960009244號鑑定書;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1.681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1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6年12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60010392號鑑定書;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62公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1.2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1、2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97年1月11日調科壹字第0972300144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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