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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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61號上訴人 石宏裕 訴訟代理人林凱律師
蔡宜衡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4月28日104年度重訴字第761號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0,
410元,已於106年7月21日如數繳納完畢,復於同年8月18日再繳納1萬0,410元,有本院收據2紙可參,是上訴人主張溢繳本件第二審裁判費1萬0,410元,聲請退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薛中興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莊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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