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613號聲請人賀勝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國民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上列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相字第1074號卷附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之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壹輛應發還賀勝交通有限公司。
理由本件聲請人因被告甲○○過失致死案件(即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
109號案件),前將聲請人所有當時由被告甲○○使用之942-GC號營業曳引車乙輛予以扣押。茲因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109號案件,業據本院第一審改以簡式審判程序,且其當事人間業已達成民事和解,是上開扣押物應無繼續留存之必要,應即發還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