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594號上訴人 簡健峰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光彥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5頁理由欄三㈡第十四行「事實一㈣、㈦、、」之「」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35頁理由欄三㈡第十四行「事實一㈣、㈦、、」之「」之記載係誤寫,應予刪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俏美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君融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