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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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 郭本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財產狀況說明書:
⒈聲請人應將其所有之財產性質(包括名稱、種類、數額、有無
設定負擔諸情形)與所在地詳細記載,對於不能收回或不確定之財產,並應將其旨趣記明。
⒉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①如為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或銀行帳戶。
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
④如為其他動產,其保管人、保管地點。
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㈡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應說明各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等詳為記載,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情(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本票、有無連帶保證人等),並提出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㈢債務人清冊:
聲請人應說明各該債務之清償期、有無擔保或利息之約定等情,並提出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琬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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