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610號聲請人 陳錦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之發票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
二、若發票日為民國103年3月13日,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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