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聲再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