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承育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收入欄內所填寫之收入來源期間有誤,例如聲請人 陳報 任職於中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期間為「103年12月19日」迄今,請聲請人詳實填寫任職期間、任職公司全稱及連絡方式(含地址、連絡電話、負責人姓名),並補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將配偶列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釋明聲請人配偶 吳美玲 亦之薪資收入及財產狀況及有何不能工作而需受聲請人扶養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親 吳明鑫 及母親曾銀之扶養費用?
(六)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
(七)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4月起至103年3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請提出自101年4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