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00號原告 林俞良 被告 曾月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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