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請人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愛玉 相對人 蕭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6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作為債務人 張益誠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張益誠對聲請人就已到期之債務尚欠949,0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北屯││0000-0000│建│2,813.00│100000分之406│└─┴──┴────┴───┴──┴──────┴─┴─────┴───────┘┌─┬──┬───────┬────────┬────────────┬────┐│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7323│臺中市北屯區北│住家用│10層:53.91│陽台:3.99│全部││││屯段0000-0000│鋼筋混凝土造│合計:53.91││││││地號│12層││││││├───────┤│││││││臺中市北屯區九││││││││龍街29號10樓│││││├─┴──┴───────┴────────┴──────┴─────┴────┤│共同使用部分:北屯段00000-000建號,155.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75。││北屯段00000-000建號,3,059.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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