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 李慈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士聰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計算式:①坐落雲林縣○○鎮○○段○○○○○○○號之面積170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10,165元/平方公尺×原告李慈慧應有部分1/24=72,0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②坐落雲林縣○○鎮○○段○○○○○○號之面積466.76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9,704元/平方公尺×原告李慈慧應有部分1/24=188,7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③坐落雲林縣○○鎮○○段○○○○號之面積935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11,179元/平方公尺×原告李慈慧應有部分1/24=435,5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①+②+③=696,2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