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再審原告 張瑋璜 與再審被告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對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9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陳文燦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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