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事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事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事聲字第29號抗告人保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審事聲字第29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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