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張瑋琪 聲請代理人 張雲凱 再審相對人 陳惠敏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12月26日、97年4月7日96年度再易字第1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劉惠娟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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