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665號債權人禾亞企業有限公司
3號1法定代理人甲○○
3號1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州菸酒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鑫州菸酒實業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經授中字第096321340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本件聲請狀當事欄之債務人記載為鑫州菸酒實業有限公司
,聲明事項欄之債務人記載為乙○○,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鑫州菸酒實業有限公司或乙○○個人?又本件聲請人為禾亞企業有限公司惟聲明事項欄之債權人卻記載為甲○○,請併為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