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
二、雙掛號郵票(參拾肆元)拾份。
三、原告本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四、被告大陸娘家地址。
五、兩造之結婚證書、被告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被告居民身分証及被告來台旅行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