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58號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及給付贍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贍養費,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起至原告過
世止,按每月給付壹萬元;而依我國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九十三年零歲平均餘命表,女性平均壽命約為七十九.七歲,本件原告乙○○現年四十三歲(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按上開平均壽命計算,其餘命為三十六.七歲,折計為四四○個月,原告請求每月壹萬元,是其請求贍養費之總金額為四百四十萬元,此亦即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元。
二、查本件裁判費價額核算如上,原告乙○○應按上開所示據以繳納起訴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肆萬柒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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