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0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0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0702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票號0000000、0000000支票超過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利息部份之聲請駁回。
本件就票號0000000、0000000支票超過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利息部份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支票遲延利息分別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算,債權人就超過上述付款提示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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