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41歲民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吳炳桂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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