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一六二號
聲請人一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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