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交附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字第二九九號
原告己○○○
丁○○戊○○丙○○庚○○被告甲○○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辛○○右當事人等因被告甲○○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