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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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退出自辦市地重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一三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地重劃會間因確認退出自辦市地重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