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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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37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辛○○
己○○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
林孝甄 律師 楊敏宏 律師戊○○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乙○○○
丙○○丁○○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