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保險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上訴人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ersLtd
(香港商美亞保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張朝棟 律師
李家慶 律師 黃欣欣 律師被上訴人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 律師
董浩雲 律師被上訴人德商麥士特有限公司
(M十WZANDERFACILITYENGINEERINGGMBH
即原Meissner+WurstGmbH+Co.)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陳君慈 律師 楊益昇 律師被上訴人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genGmbH+Co.法定代理人戊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王韋傑 律師被上訴人己00000000000000000AsiaPacific,Ltd法定代理人丙0000000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複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被上訴人天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 律師
何佩娟 律師被上訴人奧地利商Agru甲0000000000GmbH+Co.
540BadHall,Austria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 律師複代理人 何方婷 律師被上訴人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賴素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就原審96年4月30日鑑定聲請狀(原審卷㈦第323-324頁)所載聲請送鑑定事宜,具狀詳細記載送鑑定單位、待鑑定事項等,繕本自行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於收受繕本7日內陳報相關意見,俾本院一併送有關單位鑑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呂淑玲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