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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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反訴,核其反訴關於請求確認為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肆仟陸佰伍拾肆萬參仟玖佰肆拾陸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拾陸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拾肆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民事第十五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B書記官李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