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7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7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八號
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丁○○
參加人斌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斌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斌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套筒構造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檢具其所有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申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經被告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套筒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八月二日以(九○)智專三
(三)○四○六四字第○九○八九○○一二五六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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