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二)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敬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四選任辯護人 溫三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男四選任辯護人 郭俊廷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八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宋明中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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