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吳鳳官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被 告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余景登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朱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辯論終結,定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