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07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仕舜選任辯護人鄭智文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002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連仕舜被訴本案犯罪事實一(一)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50號案件,就被告連仕舜部分之犯罪事實,檢察官已於本院108年10月24日準備程序時更正為:
「連仕舜與被告 文心怡 共同經營,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2、103年間某日起迄至107年6月間某日止,以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住處,供不特定之賭客下注簽賭,經營『臺灣大樂透今彩539』、『香港六合彩』之賭博,並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下載通訊軟體LINE作為與賭客的聯繫工具,供不特定賭客下注六合彩號碼。其賭法係以俗稱『二星』、『三星』、『四星』及全車等方式下注,由賭客依喜好簽選號碼下注,『二星』每注收取新臺幣(下同)75至80元、『三星』及『四星』每注收取65至70元,『全車』每注收取75至80元,再核對『臺灣大樂透今彩53
9』、『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決定輸贏。若對中『二星』、『三星』、『四星』、『全車』,每注分別可得5700元、
5萬7000元、75萬元及2萬8500元不等之彩金,連仕舜收取不特定賭客六合彩下注之六合彩號碼後,即將賭客所簽賭之六合彩號碼及賭資轉予上游之文心怡,連仕舜並因此獲得部分比例之報酬,由文心怡以此方式與不特定之賭客對賭;若未中獎,所投注之賭金悉數歸文心怡所有。賭客 陳惠珠 、羅清澄、 張俊博張家榕董梳張淑娟蔡忠富張麗秋 (均另由員警偵辦中)分別於上揭期間多次向連仕舜下注。」,起訴法條亦更正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此有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50號、108年度易字第1079號案件合併進行之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先此敘明。
三、查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50號案件中檢察官所更正被告連仕舜所涉犯之犯罪事實,其犯罪時間重疊、犯罪手法相同,顯係同一案件,又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業經檢察官起訴,並於107年11月19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11月19日彰檢玉新106偵9031字第1079012286號函文上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稽,而檢察官就被告連仕舜所涉犯之上開同一犯罪事實,在本院重行起訴,依據首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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