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顯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31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顯庭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1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押物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1.34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參。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1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8年度安保字第12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2包,重量為1.34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經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以化學呈色法、氣象層析質譜法(GC/MS)檢驗,檢品編號標註為B0000000,送驗數量:0.7722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7456公克(淨重)之此包透明結晶(即本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扣案物),檢出結果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8月2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21頁),是足認附表編號1所示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此部分聲請書漏列,由本院逕補充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然就扣案上揭透明結晶2包,僅鑑驗1包,則就扣案另包之透明結晶(即本判決附表編號2所示扣案物)既未經送驗,其是否確含第二級毒品成分顯屬不明,即難認扣案另包透明結晶成分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即不能認為屬違禁物,無從依照前揭單獨宣告沒收,復無證據足認係供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即不能認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備註│├──┼──────────────┼──────┼─────────┤│1│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壹只)│檢出二級毒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檢品編號:B0000000│甲基安非他命│院108年8月29日草療│││送驗數量:0.7722公克(淨重)││鑑字第1080800490號│││驗餘數量:0.7456公克(淨重)││鑑驗書(編號1、2總│├──┼──────────────┼──────┤毛重為1.34公克)││2│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壹只)│未經鑑驗│※編號1、2所示之物│││││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8年度安│││││保字第12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2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