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字第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交簡字第5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泳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泳綺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有關「仍於109年2月15日上午7時10分許」之記載後補充更正為「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09年2月15日上午7時10分許」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泳綺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卻再犯本案相同犯罪,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應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8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騎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於警詢及偵查時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可認良好,且其本次酒駕幸未肇事造成死傷或其他財產之損害;並參酌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前因腦受傷開刀領有輕度身心殘障手冊、近日使開始工作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被告偵訊筆錄、被告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981號被告陳泳綺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泳綺曾犯3次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第1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營偵字第14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98年9月18日期滿;第2案、第
3案均發生於000年間,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接續於105年8月2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警惕,復自109年2月14日晚間11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1時30分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巷00弄00號之住處,飲用高粱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109年2月15日上午7時10分許,騎乘牌照號碼PT3-67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7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號前,因違規邊騎車邊抽菸,為警攔檢,發現其酒味甚濃,於同日上午7時3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泳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車籍及駕駛人資料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足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檢察官張桂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萬以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