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73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李宗柱 相對人慶幸印花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李美珠 相對人 吳貴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零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7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閱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907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6號卷第1頁),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