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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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345號聲請人 喻博俊 相對人 劉紫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無利息102年度司票字第734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01年5月25日│40,000元│未載│二九五三一二│││0│││││││1││││││├─┼───────────┼─────────┼───────────┼────────┼──┤│0│101年5月25日│50,000元│未載│二九五三一三│││0│││││││2││││││├─┼───────────┼─────────┼───────────┼────────┼──┤│0│101年5月25日│50,000元│未載│二九五三一五│││0│││││││3││││││├─┼───────────┼─────────┼───────────┼────────┼──┤│0│101年5月25日│50,000元│未載│二九五三一六│││0│││││││4││││││├─┼───────────┼─────────┼───────────┼────────┼──┤│0│101年5月25日│80,000元│未載│二九五三二三│││0│││││││5││││││├─┼───────────┼─────────┼───────────┼────────┼──┤│0│101年5月25日│60,000元│未載│二九五三二五│││0│││││││6││││││└─┴───────────┴─────────┴───────────┴────────┴──┘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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