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4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彭文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固揚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義(固揚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抑或固揚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釋明相對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