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恭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韋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洪秀虹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影本(如:交通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教育費)。
㈡承上,聲請人如需提列支出扶養父母,應併提出父母之101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㈢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102
年1至9月份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存摺轉帳影本或薪資袋);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若無,亦請說明之。
㈣說明聲請人與前配偶就子女扶養費之分擔情形?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子女目前是否在學?如是,應提出在學證明(如:
學生證影本)以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㈤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㈥提出載有租賃地址、有效租賃期限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每月
實際支出房租金5,000元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記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
㈦說明聲請人 周恭和 、父母及子女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
收入戶、老人年金或教育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