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814號聲請人 楊尚賢 相對人王䕒儀相對人 張荳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䕒儀、張荳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再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